医疗废物监管问题

时间:2020-08-25 17:20:08 卫生资格 我要投稿

医疗废物监管有关问题汇总

  据原卫生部曾下发的《关于明确医疗废料分类有关题目的通知》,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医疗废料,不必按照医疗废料进行治理,但这类废料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医疗废物监管有关问题汇总,欢迎阅读。

  一、医疗废物有关标志:

  1、医疗废物包装袋、利器盒和周转箱(桶)——黄色菱形

  依据:环保行业标准HJ 421-2008《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2、医疗废物暂存处——黄色三角形

  依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 环发[2003]206号)

  3、医疗废物转运车(货车类)——橙色菱形

  依据:医疗废物转运车要按照GB19217-2003《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暂行)》

  二、输液塑料瓶和小药品是医疗废弃物吗,如何处理?

  输液塑料瓶和小药品不属于医疗废弃物,但不能随生活垃圾处理,要交有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为原则。

  据原卫生部曾下发的《关于明确医疗废料分类有关题目的通知》,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医疗废料,不必按照医疗废料进行治理,但这类废料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废弃输液瓶虽不属医疗废料,但处置也有原则,所有使用后医用塑料制品必需卖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废弃输液瓶等使用后医用塑料制品不能当废品卖给废品站,也不能卖给没有资质的单位用于再次医疗。“一定要卖给有资质的单位”。而所谓有资质的单位必需满足以下前提:

  一要有环保部分认定;

  二要在工商部分正规登记;

  三要能明确追踪到回收后的详细用途;

  四不能用于食物加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卫办医函〔2004〕338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卫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三、医疗卫生机构在处理医疗废弃中的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理规范DB12597-2015

  4 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4.1 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处理工作机制,制定操作、培训、职业防护、应急处置等制度

  4.2 指定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监控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理工作,对医疗废物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4.3 组织本单位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建立并保存培训相关资料,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培训内容、考核成绩。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医疗废物相关培训且考核合格,培训内容及考核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4 组织本单位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检,建立并保存健康档案,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4.4.1 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后均应进行健康体检,在岗期间健康检查的频率不低于1次/年。

  4.4.2 检查项目至少包括乙肝、丙肝、梅毒和HIV的.感染情况。

  四、医疗卫生机构在处理医疗废物中 暂存间要求:

  1、密闭防盗专人负责

  2、防蝇防鼠设施齐全

  3、有供水排水清洁设施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理规范DB12597-2015

  5.1 暂存设施

  5.1.1 设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医疗废物暂存库房;不设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可设立暂存柜(箱)。

  5.1.2 暂存设施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密闭且配备防盗装置,由专人负责维护和修理,配有降温设备和防腐条件,以保证其环境温度低于20℃且不出现异味。

  5.1.3 暂存库房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5.1.3.1 可开启的窗应安装铁栅栏和纱窗。

  5.1.3.2 出入门应安装自动关闭纱门且向外打开,门口应安装防鼠板。

  5.1.3.3 墙面、地面平整,不应存在洞穴或缝隙。

  5.1.3.4 有供水、排水等基本清洁设施。

  五、医疗卫生机构在处理医疗废物中医疗废物的处置:

  1、原则上集中处理。

  2、不具备集中处理农村可自行处理:

  一种方法消毒毁形焚烧,

  二种方法不能焚烧的消毒后填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理规范DB12597-2015

  6.6 处置

  6.6.1 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应按国家规定交由有相应资质的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6.6.2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可自行处置医疗废物,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6.6.2.1 一次性医疗器具和易致人损伤的废物处置前应按要求消毒并作毁形处理,毁形不应徒手操作,宜使用毁形器。

  6.6.2.2 能够焚烧的,使用符合GB19218的焚烧炉焚烧,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8484的要求,充分燃烧后的余烬可按照生活垃圾处置。

  6.6.2.3 不能焚烧的,应按要求消毒后填埋。填埋场选址应符合GB 18598的要求。

  6.6.2.4 自行处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处置场所不应带入或存放与处置无关物品。

  6.6.2.5 自行处置设备或场所需要进行清洁、消毒的,按照附录A执行。

  6.6.3 自行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制作处置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医疗废物的种类、重量、经办人签字。

  6.6.4 自行处置记录应至少保存三年。

  六、废弃的药品包装处理:

  药品包装不属于医疗废弃物。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废弃包装处置。要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等有关规定,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废弃空安瓿、贴剂的回收、核对、记录和监督销毁工作。

  2、关于按医疗废物处理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对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空安瓿(注射药小瓶)等废弃药品包装,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6号)、《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

  3、关于其他废弃药品包装的处置。对于医疗过程中产生的上述废弃药品包装以外的、按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废弃药品包装特别是贵重药品废弃包装,应当尽量在使用前进行毁形,不易毁形的要进行破坏性标记,并将此类废弃药品包装统一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回收机构统一处理。

  七、胎盘、死婴是否属于医疗废弃物?

  胎盘、死婴不属于医疗废弃物,归产妇所有。如果产妇放弃或者捐献可以由医院处理。

  但感染性胎盘,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感染性死婴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

  1、按照“卫政法发〔2005〕123号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要求: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2、按照“《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21号)”的要求:

  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医疗废弃物的分类:

  (一)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包括: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5、废弃的血液、血清。

  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二)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包括:

  1、医用针头、缝合针。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三)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包括: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四)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包括: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

  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五)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包括:

  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2.2.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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