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时间:2022-04-01 12:58:54 招标师 我要投稿

如何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在工程建设特别是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各级政府采取了很多有力措施,有效规范了招投标交易行为,但如何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监管,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具体有哪些?应该怎么解决?我们一起来看看!

如何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规避招投标。一些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为了自身利益,采取各种方式规避招投标。特别是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规避招投标现象较为普遍。有的业主单位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大为小,未将工程项目中的小额附属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纳入招标范围,然后直接将上述小额工程直接发包给施工单位。设计方案招标后有的业主单位利用有利地位,擅自指定施工图设计单位;有的业主单位违反公开招标规定,表面进行“邀请招标”,实际却是“明招暗定”。

  2、挂靠资质投标。由于建设市场开放,市外施工企业纷纷进入我市招投标市场,而市外企业都是我市部分低资质项目经理和社会闲散人员,利用合法条件假借挂靠外地高资质企业引进我市招投标市场,不是市外真正有实力、高资质的企业来我市承接工程业务,且挂靠单位在业务承揽中因熟悉业务,授权委托书、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正副本、项目经理资格证等投标资料准备得完整齐全,一般招标单位和管理部门很难辨别和控制投标单位是否挂靠。个别社会闲散人员引进市外企业只是为了串标、通标,入围后私自买卖和开介绍信,造成我市招投标市场不正当竞争。

  3、不正当竞争报价。所谓不正当竞争报价就是为了达到中标目的,人为地提高或降低部分分项单价,且提高或降低的单价比例幅度较大。在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中,全然不变地按图施工似乎并不存在,所以有一定投标经验的施工单位在认真酝酿和揣摩业主单位的心理后,任意调整单价或故意在某些分项工程或单价上大幅度让利,很显然地存在亏本报价现象,以达到中标目的。一旦中标后,施工单位就会想方设法调整内容,如变更建筑材料、变更工程量或取消该项目等,易造成业主单位违规操作、行业管理被动、工程质量不过关,且对我市招投标市场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产生问题的根源

  1、工程造价管理欠到位。工程造价管理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是招投标活动中的重点监管环节之一,我市部分工程造价人员技术水平不强、政策不熟知,对工程造价管理各项工作较难开展。由于对招标工程预算价审核粗略,使得招标工程最高限价设定易发生高估或低估,造成我市低(高)价中标高(低)价施工现象,损害了有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真实地反映工程实际造价;同时存在工程量或材料变更、工程结算纠纷现象,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管理的政策法规理解侧重面不一致或业务技术知识限制,易造成不能正确确定上述事项。

  2、业务技术水平不强。一是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业务水平不强。在我市现有不同级别的招标代理单位中,个别单位业务开展比较规范,内部管理、执业人员专业素质较高,能较好的胜任招标代理工作。但相当一部分单位在从事招标代理过程中存在设置违反现行规定条款、招标文件前后条款自相矛盾或编制粗糙等问题,部分招标代理人员不熟悉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投标的一般程序不熟知,不能胜任代理工作,易造成招标失败或投诉。二是评标专家业务能力不强。相当一部分评标专家在评标前不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评标项目的相关情况,对评标的程序、纪律及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不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评标工作,易造成评审结果有显失公正。

  3、评标办法不完善。由于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可操作的、较详细的评标办法,各地对最低投标价的评标办法还是在摸索阶段,并持有争议态度。我市在评标办法及评标过程中未能真正体现“经评审”,也未对投标企业的技术力量、实力、业绩、信誉、机械设备进行评审,评委无从下手,只是对商务报价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特别是对投标企业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非常困难,评委即使怀疑,也没有证据断定企业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各投标人自我成本核算能力、风险预见能力不足,相互压价竞争;部分低资质项目经理和社会闲散人员,假借挂靠外地高资质企业纷纷利用低成本开支,扰乱招投标市场。因此,绝大多数项目的评标结果都是最低价中标,由于中标价越来越低,导致工程质量滑坡、安全事故频发、半垃子工程、拖欠民工工资、企业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不到岗、行业管理难等现象,甚至有的施工企业已经到了做得越多亏损越多或中标后想方设法偷工减料,利用各种形式变更工程量,造成我市招投标活动市场秩序混乱。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1、加强招投标监管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认定、制止、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研究和探索招投标监管机制,规范招投标程序,完善评标办法,加强中标后跟踪管理,及时分析招投标存在问题和提出解决措施。市招标办应当加强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制定工程招标投标有关管理制度,重点处理好监管职能交叉、管办分离、协调机制等问题,并及时调处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的有关争议事项和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招投标管理办法、评标细则、资格预审办法。实行采用电子招标、电子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现代化的手段,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和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也能较好地控制不正当竞争报价现象。

  2、理顺造价管理职能。进一步明确工程造价管理职能部门,由工程造价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及时推广新的计价办法和计价依据、规范造价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人员管理、调处工程造价有关争议事项,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重点开展工程预算、工程量(材料)变更、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3、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在严格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市场准入的基础上,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业管理,重点是代理合同的签订、代理专职人员的落实、在代理过程中签字、盖章手续的履行等。建立和实施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的清出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考核制度和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通过不断的培训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和工程招标代理的服务质量。

  4、健全评委管理制度。应不断深化对已建立的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和实施评标专家培训教育、定期考核和准入、清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建立评标专家评审结果后评估制度,经评估认定有失公正的评标专家,应对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5、严格合同履行及跟踪管理。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合同履行及跟踪管理,重点对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条款、任意变更工程量或材料、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招投标监督与管理的对象及职责

  招投标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委托专业招投标监督的机构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对招投标过程进行执法监督检查,使参与到我国建设市场中的主体遵守招投标“三公”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公平交易竞争,从而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的对象主要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关,是指经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授权设立的隶属于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办事机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关主要有两方面职责:一是对招投标程序的监督,具体包括对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审定标底,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等;二是对交易各方行为的监督,具体包括对招投标活动中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取消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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